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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度)
时间:2022-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124日在吉木乃县第十人民代表大会上会议上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努尔兰·热合买多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1年检察工作回顾

2021,在地区检察分院党组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等检察职能。

一、讲政治、顾大局,服务中心工作彰显检察担当

一心一意跟党走。一是2021年,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共召开党组会议37,讨论事项166项,三重一大事项32,坚持重要情况、重点问题、重大敏感案件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做到与党同心。二是推动党建、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严格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召开专题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根据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与具体要求,梳理责任清单逐条研究分析,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抓好具体落实。三是坚持抓业务必强政治、选干部必重政治,制定每月学习推进计划表,全体干警按照相关内容撰写学习感悟260余篇、发言提纲200余篇,并且学习中注重引导干警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做到服务大局、护航吉木乃稳定发展。

全心全意为人民。一是全情投入履职战疫。积极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预警机制,党组成员投身战一线。选派干警48人次前往防控前线,参与新冠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小区值守等各项工作任务。二是扎实做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好事574件。利用三八妇女节”“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一国际儿童节以及中秋节、国庆节等重要节点,积极开展民法典、国家安全、安全生产、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普法宣传活动。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手里面,实现法律服务全天候”“零距离

诚心诚意受监督。一是认真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决执行决议、决定及时报告重要情况。拓宽代表委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优化营商环境座谈会、教育整顿开门纳谏等活动19次。二是院党组本着见人见事见结果的态度,积极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评估工作,组织问卷调查,发放调查表50份,同时召开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针对检察干警、机关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群众等开展上门走访活动,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9条,更好指导推动了检察工作发展。

    二、出实招、谋发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以人民安全、社会稳定为目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202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016人,监委留置措施后决定22人,共批准逮捕912,不批准逮捕36。与2020年同期相比案件下降9.1%,人数上升14.3%;书写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10份。2021共批准逮捕受理严打案件22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上升50%,人数上升50%。共受理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278人,与2020年同期相比案件下降20.9%,人数下降22%。提起公诉5763人,不诉1313人,未结22人,提起公诉与2020年同期相比件数下降了32.1%,人数下降了30%。不起诉数与2020年同期相比件数上升了44.4%,人数持平。一审判决5662人,其中判处拘役35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0人,年以上六年以下10人,年以上4人。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书58份,采纳率91.37%

做优做精刑事诉讼监督。强化侦查活动监督,2021,发出纠正违法建议书1份,监督撤案2件,对1件职务犯罪案件提起抗诉,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支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5件;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7件。同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针对强奸案,向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公安局尽相应的监管职责,消除社会治安隐患,净化社会环境。

做强做准民事行政检察。充分运用多元化监督方式,着重强化对民事案件裁判结果、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的监督,2021年办结上一年度受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件;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53法院发出检察建议53条,均采纳。开展民事公开听证18件。持续做实行政检察监督,2021年办理行政检察案件共11件,召开行政检察公开听证会3次。其中: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件,行政检察建议类案件3件;通过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办理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份;行政非诉执行监督4件,发出检察建议4份,均已回复采纳,依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国土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从源头上破解土地执法领域申请强制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做好做亮公益诉讼检察。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发挥公共利益代表的法律监督职责,深化双赢共赢理念,2021年,共办理各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件,发出检察建议35份,均已回复整改。其中立案的37件包括:涉生态环境领域11件,食品安全领域5件,国有财产领域2件,国有土地出让金领域2件,文物保护领域8件,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5件,涉及窨井盖、飞线充电安全、国旗规范管理外领域4件。完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1件(盗掘古墓葬案),诉前程序发出公告1件,目前法院开庭审理20212月,院办理的督促保护萨吾尔冰川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被入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推广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的经验做法。

做实做稳刑事执行检察。深入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核查被判处罚金刑被告人46人、金额33.376万元,法院执行总计15.4万元,执行率为47%,针对法院执行不到位情况,通过下发检察建议,督察法院强化罚金刑执行,目前已执行完毕。发现减假暂脱管漏管及其他问题线索5件,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份。梳理2018年至今在册及解除的社区矫正人员87人,经审查,其中5人出现跨区外出请假与行动轨迹不符,存在脱管问题;1人出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县司法局未依法给予警告等处分,我院依法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2份。办理刑事执行违法案件1件,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合法性核查案件22人。目前执行社区矫正人员13人,其中缓刑11人,剥夺政治权利2

、重质量、提效率,维护和谐稳定践行司法为民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由院领导、员额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禁毒宣传、法治进校园、校园周边网吧、餐饮、娱乐等场所安全隐患排查等活动20余次发现问题20余个,及时将问题清单反馈至县教育局和相关学校,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助推教育部门启动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查询教职工人数375人。利用一站式办案场所询问1次,同时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聘请1名具有心理咨询资格的初级中学老师为受害未成年人做专门的心理辅导及测评,有利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司法理念,2021年,在充分调研论证不捕不诉决定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前提下,依法对13当事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6犯罪嫌疑人做不批准逮捕决定,针对危险驾驶案盗掘古墓葬罪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侦查人员、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增强案件说服力,争取多方理解与支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818人,其中:民事申诉44,控告55,法律咨询77,司法救助22巩固脱贫成果,选派2名政治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干警开展访惠聚驻村工作,司法救助遭受性侵未成年受害人1名,遭受诈骗建档立卡户1名,发放救助金50000元,同时对去年救助的1名刑事被害人,由院领导带队与其所在村委会对接,进行了入户回访,保证救助资金依法正确使用,做到精准救助帮扶。

倾听民企呼声增进司法认同。邀请企业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新时代检察宣传周等活动,了解其法律诉求,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对一民营企业家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全力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精心编印了汉、哈两种语言的《2021年最新酒驾醉驾成本》《公益诉讼宣传手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须知》等6类检察宣传册,联合县访惠聚办公室面向群众进行发放,共发放宣传册2.5万份,覆盖了全县41个行政村、4个社区。同时干警深入各乡村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防电信诈骗宣传活动,现场传授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技巧,进一步引导农牧民群众遇事找法,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发放知识手册、宣传单300余份进行现场答疑6场次,受教育群众达60余人。干警走进吉木乃县技工学校开展法治课堂,以案释法说法,为新入职的三支一扶人员介绍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未成年人保护、防范电信诈骗等法律内容,引导学员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同时,前往各乡镇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活动

、抓落实、强执行,加强监督制约促进规范司法

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以信息化为依托,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载体,强化对办案期限、诉讼程序、执法风险等环节的监管,制作电子卷宗173卷,开展案件质量评查2次、评查案件38件。案件管理部门每月针对受理的案件加强业务数据填录审核制作成统计数据质量通报表及数据分析报告,通过案管季刊向全院进行通报,助力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形成正激励导向和反面典型教材,目前已制作4期案管季刊。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案件查询、会见、阅卷21人(次),对提出的申请事项回复率达100%。加强涉案财物监督管理,对涉案款物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确保涉案款物保管安全、规范。同时多措并举加强内部监督。召开检委会议13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经检委会集体商议,研究讨论。

全面深化检务公开。把检察工作主动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及时报告检察工作,定期推送工作信息,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案件庭审观摩等各类活动56次。突出对执法办案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公开,案件信息公开139条,公开法律文书70份。依托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发布信息292期,在地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59篇。

五、严管理、重自强,注重固本强基夯实发展根基

    严格规范政治生活。一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扎实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2021共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12次。定期召开党员大会4次、支部委员会12次、党组成员讲党课7次。二是重视对入党积极分子、申请入党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了解其对入党的思想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员发展计划,做到合格一个发展一个,目前确定2名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三是通过在职党员进社区、党员承诺”“党员志愿服务周等活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8次,为群众提供各类法律咨询23次。

严肃内部监督制约方式。一是认真开展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对照岗位职责查找廉政风险点,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制定防控措施。全院共排查出廉政风险点43个,制定防控措施43条。二是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将落实执行三个规定作为教育整顿专项整治重之中重,通过深化规定和政策学习,狠抓实证和案例教育,高位推动三个规定落实落细,2021年以来开展专题学习3场次,学习违反三个规定的典型案例4场次,填报有关事项12件,进一步强化了追责问责三是积极配合与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找准教育、管理、监督、惩处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推动全面从严治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运用第一种形态3人次。

从严整治纪律作风。一是党组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签订阿勒泰地区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承诺书20份。党组中心组学习32次。二是谈心谈话经常化、制度化,党组共与岗位调整干警、被提拔干警等开展谈心谈话9人次,与聘用制书记与和新上岗聘用人员谈话8人次。三是持续深化以案促教、以案促改工作,将党风廉政与纪律教育相结合,每季度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每月不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共开展警示教育13次。确保干警远离纪律红线,树立道德底线。

严实推进教育整顿。一是全体干警以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主动自查自纠,及时召开工作推进例会47次。二是坚持精准讲解政策、精准警示教育、精准扩大覆盖面、精准问题自查、精准研判分析,助力干警自查自纠,把政策、警示教育作为自查自纠的重要法宝。全体干警签订自查自纠告知书15份,填写《自查事项报告表》2轮共计43份,梳理出普通问题84项,问题线索2项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县教育整顿办,均已查否。三是对照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队伍巡查、地区、自治区、中央督导组督导时提出的问题反馈,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到人。坚持把建章立制贯穿始终,有针对性地完善工作制度、行为准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纪律作风建设、规范日常检务督察等长效机制27项。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开展行动,组织协调细化责任、做好思想动员部署、打造影响营造氛围。全面全程全力推开各项活动,通过五学联动深化认识、搭建三个平台巩固学习效果、多措并举创新融合方式,盘活资源,讲述好故,汇聚行动,打造影响力着眼检察职能,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服务群众的强大动力,带着责任和感情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新时代吉木乃县检察工作依然存在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服务保障吉木乃县高质量发展和法治体系建设中,检察机关作用发挥还不够突出,检察服务措施还不够精准到位;二是四大检察职能履行还存在短板,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效果还不够凸显,法律监督的质效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创新持续发力劲头缺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亮点不多,检察管理机制还须优化。

、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022年,我院将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上级检察院的部署要求,更加自觉担当作为,努力开创吉木乃检察新局面。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理论武装,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让检察工作更深更实体现政治要求,履行好抓落实的政治责任,确保自治区、地区、县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坚持稳中求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把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得更实,自觉服从服务县委工作中心大局,特别是在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服务绿色经济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等方面贡献更多检察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成果,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不断提供优质检察产品,以初心的执着、守心的标准为民司法,以我管都管

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一体履行宪法法律赋责,深刻认识监督与被监督目标一致、责任一致、监督履职使命不容懈怠。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把规范管理要求化为日常工作中的自觉遵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完善业绩评价机制,把功夫用在日常,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深化正风肃纪,打造素质过硬检察队伍。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全面加强检察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坚决防止顽瘴痼疾反弹,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和廉政风险点防控。加强和规范检察公开听证工作,促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

 

 

 

 

附件: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四大检察

释义: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行政检察: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十大业务

释义: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少捕慎诉

释义所谓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严格将逮捕措施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施,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所谓慎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段终止诉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释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出从宽的意见和量刑建议,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降低诉讼成本、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等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

释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让刑事案件受害人度过难关,防止因案致贫

一号检察建议

释义:2018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引起了教育部和各地高度重视,继而成为检察、教育部门共同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载体。

三个规定

释义:是指中央政法委制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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